生意过程中在地磅上做假怎么定性

  范某、花某和沈某是老乡,沈某提议现在钢材废料价格太高,使用遥控器“捞点外快”,范某和花某表示同意,并由花某驾驭车辆,沈某许诺一次给花某1000元,由范某担任过磅。2015年3月27日下午,三人驾驭车辆在某公司购买钢材废料,在给装有钢材废料卡车过磅的时分,范某、花某使用遥控器搅扰地磅体系的手法,多获取钢材废料53.13吨,价值125386元。

  构成欺诈罪需求几个要素:1、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法;2、受害人产生了过错的知道;3、受害人根据过错的知道而施行了处置产业的行为;4、行为人获取财政或许产业性利益,且数额较大。其间第3点中的处置产业行为就是本质性行为,是欺诈罪差异于盗窃罪的要害。

  在本案中,范某等三人很明显有隐秘本相和欺诈的行为存在,他们经过用遥控器搅扰地磅体系的手法,让地磅在称重的时分产生严峻的误差,简单让人误认为是欺诈。但在这儿必需要分外留意的是,三人的欺诈行为并未直接引发钢材废料的所有人交给钢材废料,三人的欺诈行为是为隐秘盗取资产创造条件、制作时机,使被害人在本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资产所有权。比方行为人为了盗取店里的产品谎报店里藏有炸弹,趁乱之际盗取手机一部,在该例中欺诈行为是为隐秘盗取资产这一主行为制作时机、创造条件,其欺诈行为在整个违法过程中处于非必须位置,起辅佐、预备效果,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给资产,而是在本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对其资产的所有权的,所以应当定性为盗窃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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